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2號
- 原告
- 吳侑瑾
- 被告
- 謝昀臻即順利機車行
原告與被告謝昀臻即順利機車行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
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城市地方建築基地租金,依土
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規定,以不超過該土地申報價額年
息10%為限,此觀土地法第97條、第148條規定自明。查本件訴之
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廣告租金之不當得利,訴之聲
明第2項係請被告拆除外牆牆面招牌及雨遮並將外牆占用部分返
還予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係請求被告不得在外牆以懸掛等方式
固定任何廣告、標示、燈具或其他物品。前開訴之聲明第1項係
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廣告租金之不當得利30萬元,是訴之聲明第
1項訴訟標的價額為30萬元,另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外牆牆面租
金為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據上開土地法規定推算被
告占用外牆牆面價值為1萬8,000元(計算式:15,000×12×10%=18
,000),是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萬8,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此等訴訟標的互相競合,應依其中價
額高者訴訟標的價額,又原告聲明第2、3項之經濟目的同一,從
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
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