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332號
- 原告
- 銘鑑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銘杰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含支付命令聲請前已生利息3825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57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24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