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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34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陳學德

原告
嘉利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中
訴訟代理人
張少瑀

原告與被告奕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奕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

促字第87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萬5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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