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57號
- 原告
- 朱永光
- 被告
- 江偉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㈠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區00路000號194室(下稱系爭房間、位在上址二樓、面積7坪)遷讓返還予原告等語,依卷附之系爭房屋114年度之房屋稅課稅明細表內容,可知系爭房間2樓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287,500元(計算式:614,000元+868,100元+395,300元+393,000元+6,700元+10,400元=2,287,500元);參以原告提出之臺中市○○區○○區00路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顯示,該建物二樓總面積為1,035.42平方公尺(計算式:688.10㎡+347.32㎡=1,035.42㎡),約313坪(計算式:1,035.42㎡0.3025=313坪,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158元(計算式:系爭房間2樓課稅現值2,287,500元系爭房間面積比例7坪/313坪=51,15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㈡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請求被告應自114年11月2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2月4日,按月賠償原告50,000元即25,000元【計算式:50,000元(15/30)=25,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併算其價額。
㈢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共76,158元(計算式:51,158元+25,000元=76,1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