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88號
- 原告
- 內政部消防署
- 法定代理人
- 蕭煥章
- 被告
- 元晟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壽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3,1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3,189元(計算式:120,000+3,189=123,18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2萬元) 1 利息 12萬元 114年7月5日 115年1月14日 (194/365) 5% 3,189.04元 小計 3,189.04元 合計 12萬3,1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