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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董惠平

原告
內政部消防署
法定代理人
蕭煥章
被告
元晟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壽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3,1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3,189元(計算式:120,000+3,189=123,18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2萬元) 1 利息 12萬元 114年7月5日 115年1月14日 (194/365) 5% 3,189.04元  小計       3,189.04元 合計        12萬3,1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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