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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9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陳學德

原告
鄭鴻孟

原告與被告盛圖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盛

圖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243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1萬8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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