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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428號

損害賠償(消)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陳玟珍

原告
林家雄

原告與被告大魯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消)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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