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428號
- 原告
- 林家雄
原告與被告大魯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消)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中補字第428號
原告與被告大魯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消)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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