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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64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甘眞綝

原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代理人
吳柏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雄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0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二、提出陳金雄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宜載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放);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字號」查詢後列印取代之),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請原告依上開資料,重為查實核對當事人資料。如有修改必要,則請一併具狀補充或更正民事起訴狀之被告姓名等年籍資料、訴之聲明,及按被告人數提供繕本(含證物)到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甘眞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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