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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66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李立傑

原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原告與被告雷劉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38

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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