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946號
- 原告
- 蜜月四季餐旅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嫺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碧紅間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96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