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八十三年度破字第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08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三年度破字第一九號 破 產 人 己○○(即復國工程行) 丁○○ (原任) 破產管理人 陳 武 律師 (新任) 破產管理人 黃文崇 律師 破產監查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破產監查人 戊○○ 破產監查人 丙○○ 破產監查人 庚○○ 右破產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任破產管理人「陳武律師」,應予撤換為「黃文崇律師」,並公告之。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因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得撤換破產管理人,破 產法第八十五條定有明文。又破產管理人之姓名、住址及處理破產事務之地址, 依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應予公告。 二、查,本件原任破產管理人陳武律師,於民國八十三年間接任時,年事已高,惟仍 於九年餘之期間內努力進行相關破產程序,並已至最後分配之階段,然陳武律師 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至同年月二十二日因肺膿瘍、阻塞性肺病、巴金森氏症住 院後,已呈無意識狀態(陳武律師之子到院陳述),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 斷證明書一紙附卷可稽。是以,為期破產程序之進行,爰依職權撤換破產管理人 為「黃文崇律師」,並予公告。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