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三年度破字第一九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三年度破字第一九號
破 產 人 己○○(即復國工程行)
丁○○
(原任)
- 破產管理人
- 陳 武 律師 (新任)
- 破產管理人
- 黃文崇 律師
- 破產管理人
- 破產監查人 乙○○
- 代理人
- 甲○○
破產監查人 戊○○
破產監查人 丙○○
破產監查人 庚○○
右破產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任破產管理人「陳武律師」,應予撤換為「黃文崇律師」,並公告之。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因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得撤換破產管理人,破產法第八十五條定有明文。又破產管理人之姓名、住址及處理破產事務之地址,依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應予公告。
二、查,本件原任破產管理人陳武律師,於民國八十三年間接任時,年事已高,惟仍於九年餘之期間內努力進行相關破產程序,並已至最後分配之階段,然陳武律師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至同年月二十二日因肺膿瘍、阻塞性肺病、巴金森氏症住院後,已呈無意識狀態(陳武律師之子到院陳述),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附卷可稽。是以,為期破產程序之進行,爰依職權撤換破產管理人為「黃文崇律師」,並予公告。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