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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85年度中簡字第2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
    王永春
  • 法定代理人
    甲○○、丙○○、己○○○

  • 當事人
    德保有限公司心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戊○○乙○○○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5年度中簡字第2364號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心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庚○○ 被   告 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新型第一○六二七三號及新型第五六三八三號專利 (即隔熱浪板結構改良)舉發案處分 確定前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件目前已無再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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