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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85年度中簡字第2364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王永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5年度中簡字第2364號

原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心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庚○○
被告
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新型第一○六二七三號及新型第五六三八三號專利 (即隔熱浪板結構改良)舉發案處分確定前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件目前已無再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王永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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