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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九三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九三八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三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參加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參佰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執有被告三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十二月十日簽發之票號SF0000000號、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三百五十萬元之支票乙紙,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原告與參加人丙○○間並無合建關係,業經另案判決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被告之抗辯並無理由,為此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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