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二七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吳幸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二七號

原告
永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丁○○○網版印刷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律師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七月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陳報起訴狀證一之中譯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法 官  吳 幸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八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