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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勞簡字第六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勞簡字第六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大誠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及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壹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九萬八千六百二十九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伊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安全管理員,於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因原告之父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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