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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三九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三九一號

原告
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嘉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捌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承包被告施作訴外人「勤茂科技」工程,被告因部分工程材料款未付,兩造分別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十二月十八日簽訂協議書,被告同意給付原告工程款四十萬元,並簽發支票交予原告,其中到期日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面額新台幣(以下同)三萬五千元,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屯分行之支票一紙,被告未依約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以現金換回,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三萬五千元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一紙、協議書二紙等為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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