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七四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七四二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萬康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萬康工程有限公司所簽發,經被告丙○○背書,付款人為臺中商業銀行國光分行、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票號GKA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之支票一紙,詎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提示竟遭退票,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