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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七九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七九一號

原告
美商宏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伍拾肆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駕駛車號RB─九四八七號車輛,行經高雄市○○路、大昌二路口,因未保持安全距離,致撞及原告承保由訴外人陳忠禮所駕駛,車號YX─0二五六號之自用小客貨車,支出修理費共新台幣(下同)六萬四千五百八十五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事實,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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