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О二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О二三號
- 原告
- 浤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即中美木器工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貨品,被告交付發票日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面額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發票日八十八年三月二日面額二十五萬元之支票各一紙,以擔保貨款之支付,原告交付被告貨物後,前開支票屆期經提示竟遭退票,合計貨款四十五萬元,迄今均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