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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О二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О二三號

原告
浤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乙○○即中美木器工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貨品,被告交付發票日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面額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發票日八十八年三月二日面額二十五萬元之支票各一紙,以擔保貨款之支付,原告交付被告貨物後,前開支票屆期經提示竟遭退票,合計貨款四十五萬元,迄今均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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