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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二五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二五號

原告
喬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福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壹拾柒萬捌仟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福代實業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四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未獲支付,爰依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上揭票款未獲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四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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