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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四八О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四八О號

原告
己○○
原告
兼訴訟代理人丁○○
被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來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八千五百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二人之女張昱俐自民國八十六年起於臺中市多家公司任職,期間於八十六年至八十八年曾於被告二公司任職。被告二公司所僱傭之員工均逾五人,且均領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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