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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五一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五一五號

原告
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告
廣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參拾玖萬伍仟柒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主張承作被告所承包全興工業區、大肚垃圾場、大里等工地之安全措施及挖土機作業,期間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至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完工,總工程款計新台幣 (下同)參拾玖萬伍仟柒佰肆拾伍元,被告並交付丁○○簽發、發票日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之同額支票乙紙,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依承攬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惟被告抗辯該承攬契約當事人並非被告,而係訴外人丁○○簽定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發票五份、簽收單、工程明細表等件為證,核與證人梁蔡美玲證稱:「都是打電話來訂貨,有時是當天要出貨,有時是隔天,我們沒有辦法一一核對打電話來的人,都是認營造廠」等語相符。惟查上開簽收單僅能證明丁○○或工地其他在場人員在場簽收,且營建工程層層轉包,訂約人與發票名義人多不相符,屢見不鮮,自不得以其中四紙發票以被告為買受人遽認被告為契約當事人。況原告自承上開工程以丁○○簽發之支票付款,其相關文件寄送地址為台中縣大肚鄉,並非被告公司地址所在之台中縣大里市,被告辯稱係訴外人丁○○訂立契約,即屬有據,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工程款及其利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七    日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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