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六五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六五八號
- 原告
- 資生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昶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壹萬捌仟壹佰伍拾元及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萬陸仟零伍拾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分別承攬交通部公路局第二區工程處台中市北屯眷舍就地改建工程之建築工程及水電工程,應共同分擔上開工地之相關費用,被告應分擔之計算比例及金額如下:⑴地下室施作化糞池其水泥、沙、磚材料費及工區臨時用水電設備工資、水電費、電話費部分:參酌合約金額分擔比例為五分之一,金額二八一六五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