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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六九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六九六號

原告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太空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貳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太空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未獲支付,爰依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據其提出書狀所為之聲明及陳述如左;如附表所示支票三紙雖係被告所簽發無誤,然既係被告簽發交予案外人鉅盟公司以購買機器設備所用,而鉅盟公司迄今仍未交付機器予被告,被告自毋庸擔負該票據債務等語。

二、原告主張上揭票款未獲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且為被告所自認,自堪認為實在。而被告雖以如附表所示支票三紙雖係被告所簽發,然該支票既係被告簽發交予鉅盟公司以購買機器設備所用,而鉅盟公司迄今仍未交付機器予被告,被告自毋庸擔負該票據債務等語置辯,然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票據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之日或到期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票據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而被告辯稱上情,復未舉證以實其說,且縱認屬實,揆諸上開說明,仍無礙其上開票據債務之存在,是被告所辯,顯無足採信。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提示日 │票  面  金  額│票     號 │付    款   人   │
│    │        │        │(單位:新台幣)│          │                │
├──┼────┼────┼───────┼─────┼────────┤
│一  │89.09.23│89.09.25│壹拾伍萬柒仟伍│SAA0000000│第七商業銀行    │
│    │        │        │佰元          │          │太平分行        │
├──┼────┼────┼───────┼─────┼────────┤
│二  │89.09.26│89.09.26│貳拾肆萬六仟元│SAA0000000│同右            │
├──┼────┼────┼───────┼─────┼────────┤
│三  │89.09.27│89.09.27│壹拾壹萬柒仟元│SAA0000000│同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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