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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七二三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七二三號

原告
丁○○
原告
辛○○
原告
壬○○
兼右三人
訴訟代理人
己○○
原告
丙○○
原告
乙○○
兼右二人
訴訟代理人
庚○○
原告
戊○○
被告
百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己○○新臺幣壹萬零貳佰陸拾元,原告丁○○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玖拾壹元,原告辛○○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陸拾玖元,原告壬○○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原告庚○○新臺幣陸萬貳仟零陸元,原告丙○○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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