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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七四七號

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七四七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雅瑟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複代理人
魏正杰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三日下午三時許,在本院台中簡易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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