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七四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七四七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雅瑟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洪錫欽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複代理人
- 陳 燕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紹貴律師
- 複代理人
- 魏正杰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柒仟貳佰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陸萬肆仟捌佰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起,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起,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元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三項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陸拾玖萬柒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