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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七四七號

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七四七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雅瑟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陳 燕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複代理人
魏正杰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柒仟貳佰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陸萬肆仟捌佰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起,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起,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元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三項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陸拾玖萬柒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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