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勞簡字第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勞簡字第六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大誠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及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壹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九萬八千六百二十九元, 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伊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安全管理員, 於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因原告之父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