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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海商簡字第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海商簡字第一號

原告
大三鴻國際貨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克斯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克斯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捌仟肆佰陸拾陸元及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克斯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萬元為被告克斯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玖萬捌仟肆佰陸拾陸元及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主張: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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