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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О七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О七一號

原告
民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鼎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簡嘉宏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壹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被告因台中市○○路二二五巷品成建築新建工程 (下稱系爭工程)之混凝土工程,積欠被告民國八十九年三、四月份混凝土貨款,合計新台幣 (下同)二十萬一千零五十五元,屢經催討均未付款。被告亦不爭執上開兩造訂立合約之事實,惟辯稱兩造訂約後被告已和原定作人解除承攬契約,並向市政府報備,是接手的包商向原告叫貨,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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