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О七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О七一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鼎佑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徐正安
- 送達代收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民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