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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О七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О七一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鼎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徐正安
送達代收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民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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