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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三七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三七三號

原告
新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複代理人
戊○○
被告
甲○○
被告
揚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被告揚舜實業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丙○○及被告甲○○可供送達之地址,並應提出戶籍謄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法 官 林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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