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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三七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三七三號

原告
新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複代理人
尤雯雯律師
複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複代理人
戊○○
被告
甲○○即鎮裕工程行
被告
揚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揚舜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壹仟捌佰捌拾元,並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揚舜實業有限公司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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