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三七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三七三號
- 原告
- 新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煌律師
- 複代理人
- 尤雯雯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嘉堯律師
- 複代理人
- 戊○○
- 被告
- 甲○○即鎮裕工程行
- 被告
- 揚舜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揚舜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壹仟捌佰捌拾元,並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揚舜實業有限公司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