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一四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一四四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浩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萬肆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利息起訖欄所示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浩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二紙,詎原告分別於附表所載提示日為付款之提示,均遭拒付,為此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支票影本二紙、退票理由單影本二紙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