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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七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七八號

原告
甲○○即全泰商行
被告
呂俞霈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伍萬捌仟陸佰貳拾柒元,及其中貳拾玖萬柒仟叁佰柒拾壹元自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壹拾陸萬壹仟貳佰伍拾陸元自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呂俞霈所簽發,分別為付款人為台灣省合作金庫、帳號五一七一之二號、票號UA0000000號,票載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面額新臺幣(下同)十六萬一千二百五十六元及付款人臺中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一七三三之六號、票號PNSA0000000號、票載發票日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面額二十九萬七千三百七十一元之支票二紙,詎屆期提示,竟分別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及同年二月十五日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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