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一四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上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元培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柒萬捌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 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⑴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承攬被告承包之雲林 縣虎尾鎮「虎尾眷舍改建公教住宅」工程之電梯工程,總工程款為新台幣(下 同)三百六十萬元,並定有工程合約書可稽,而原告業已依約於八十八年九月 十五日全部完工交付。詎原告承攬完成工作,且已全部完工交付被告,然被告 迄今尚未給付上開保留尾款共計三十六萬元,及第二期積欠之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