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8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二五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二五號

原告
喬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福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壹拾柒萬捌仟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福代實業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四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未獲支付,爰依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上揭票款未獲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四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票據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之日或到期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分別為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所明定。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被告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提示日 │票  面  金  額│票     號 │付    款   人   │
│    │        │        │(單位:新台幣)│          │                │
├──┼────┼────┼───────┼─────┼────────┤
│一  │88.11.01│88.11.01│伍拾陸萬參仟玖│GB0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    │
│    │        │        │佰元          │          │台中分行        │
├──┼────┼────┼───────┼─────┼────────┤
│二  │88.11.07│88.11.16│陸拾壹萬肆仟柒│GB0000000 │同右            │
│    │        │        │佰壹拾玖元    │          │                │
├──┼────┼────┼───────┼─────┼────────┤
│三  │88.11.09│同上    │貳佰萬元      │GB0000000 │同右            │
│    │        │        │              │          │                │
├──┼────┼────┼───────┼─────┼────────┤
│四  │88.11.11│同上    │貳佰萬元      │GB0000000 │同右            │
│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