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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二八九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二八九號

原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愛立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住台中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訴訟費用由被告愛立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等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二八九號原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八號八樓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甲○○  住同右被 告 愛立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一段三七八號二十樓之六法定代理人 戊○○○ 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丙○○  住同右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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