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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三三三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三三三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高明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戊○○
被告
人 現應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貳萬零玖佰貳拾參點捌肆元,及其中美金壹萬肆仟零玖點伍肆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一萬四千零九點五四元及⑴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至八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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