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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四三一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四三一號

原告
丁○○
原告
丙○○
原告
共同訴訟代 乙○○
被告
勛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複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訴之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台幣(下同)參萬柒仟伍佰捌拾捌元,給付原告丙○○捌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各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事實摘要:

一、原告部分:

㈠、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間,以在大陸設立同業務公司為由,預告全體員工,擬資遣裁撤在台公司之開發部門。原告等均在該部門工作,乃提出辭呈,原告丁○○於同年六月十二日,原告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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