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四三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四三一號
- 原告
- 丁○○
- 原告
- 丙○○
- 原告
- 共同訴訟代 乙○○
- 被告
- 勛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益軒 律師
- 複代理人
-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訴之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台幣(下同)參萬柒仟伍佰捌拾捌元,給付原告丙○○捌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各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事實摘要:
一、原告部分:
㈠、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間,以在大陸設立同業務公司為由,預告全體員工,擬資遣裁撤在台公司之開發部門。原告等均在該部門工作,乃提出辭呈,原告丁○○於同年六月十二日,原告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