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四九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四九五號
- 原告
- 台灣省合作金庫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銘鄉視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貳仟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職權假執行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之付款人為台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台中路分社、發票日為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票面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五十八萬二千元之票號AC0000000號支票一紙(以下簡稱:系爭支票),詎於同年十二月一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時,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