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五六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五六五號
- 原告
- 萊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貳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興中分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七十二萬元,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詎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