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六О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六О二號

原告
乙○○即全泰商行
被告
童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玖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執有以被告為發票人、面額為新台幣(下同)二十二萬八千九百三十二元、發票日為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票號FAY0000000號、帳號一○八二○-○號、付款人為中國農民銀行中港分行之支票乙紙。嗣屆期後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經原告對付款人為付款提示,竟遭退票,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發票人應照(一)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之利息者,依年率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支票之發票人於支票未兌現時,對執票人就支票之面額及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即負有付款之責甚明。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乙紙為證,經核與原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自付款提示日(即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