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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六四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六四四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高雄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楊月錦
訴訟代理人
梁振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國信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代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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