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六四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六四四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高雄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楊月錦
- 訴訟代理人
- 梁振昌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國信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代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