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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六五八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六五八號

原告
資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昶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壹萬捌仟壹佰伍拾元及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萬陸仟零伍拾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分別承攬交通部公路局第二區工程處台中市北屯眷舍就地改建工程之建築工程及水電工程,應共同分擔上開工地之相關費用,被告應分擔之計算比例及金額如下:⑴地下室施作化糞池其水泥、沙、磚材料費及工區臨時用水電設備工資、水電費、電話費部分:參酌合約金額分擔比例為五分之一,金額二八一六五0元、⑵清除外面垃圾及各樓層雇工清洗樓地板工資部分:依雙方協議應平均分擔,金額三六五00元。故被告應給付原告三十一萬八千一百五十元,履經催索,迄未給付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工程估驗計價表、協調會記錄、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件為證。其主張之事實可認為實在。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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