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七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七二三號 原 告 丁○○ 辛○○ 壬○○ 兼 右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己○○ 原 告 丙○○ 乙○○ 兼 右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庚○○ 原 告 戊○○ 被 告 百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己○○新臺幣壹萬零貳佰陸拾元,原告丁○○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玖 拾壹元,原告辛○○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陸拾玖元,原告壬○○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 元,原告庚○○新臺幣陸萬貳仟零陸元,原告丙○○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捌拾陸元, 原告乙○○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參拾伍元,原告戊○○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貳拾捌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均受僱於被告,被告積欠庚○○、丙○○、乙○○、辛○○、丁○○ 八十九年七、八、九月之薪資,原告戊○○八十九年七、九月之薪資,己○○八 十九年八月薪資,壬○○八十九年九月薪資,其金額如主文所示,屢經催討,均 置之不理之事實,已提出台中市政府勞資爭議案件申訴書、台中市勞資爭議案件 協調會紀錄、百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資表、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各乙件 為證,核屬相符。是原告請求被告如主文所示之薪資,洵屬適法,應予淮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 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