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七四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七四七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雅瑟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洪錫欽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紹貴律師
- 複代理人
- 魏正杰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三日下午三時許,在本院台中簡易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