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七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七四七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雅瑟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複 代理人 魏正杰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三日下午三時許,在本院台中簡易庭第三十 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