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七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七四七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雅瑟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陳 燕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複 代理人 魏正杰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柒仟貳佰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陸萬肆仟捌 佰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起,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 六日起,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元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三項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陸拾玖萬 柒仟